∣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大發工業區廠商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為共同推動大發工業區共同事務與福利措施,促進廠際間聯繫,實施守望相 助、鞏固團結力量而成立之聯誼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經濟部工業局大發工業區服務中心辦公大樓內。(高雄縣大寮鄉過溪村華中路一號)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 2.協助政府推動法令、辦理教育訓練。 3.協助會員產業升級、辦理教育訓練。 4.協助會員統籌廢棄物相關事宜。 5.協助推動產業責任、積極配合政府推動社會福利。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廠商會員:以大發工業區廠商為限、設廠本工業區事業單位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 二、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不限戶籍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委員會通過,並繳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除名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退出本會時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入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13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監事會。選舉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三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廠年費新台幣6000元,贊助會員年費新台幣36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