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大發產業園區廠商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為共同推動大發產業園區共同事務與福利措施,促進廠際間聯繫, 實施守望相助、鞏固團結力量而成立之聯誼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經濟部工業局大發產業園區服務中心辦公大樓內。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中路一號)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 1.敦親睦鄰、守望相助。 2.協助政府推動法令、辦理教育訓練。 3.協助會員產業升級、辦理教育訓練。 4.協助會員統籌廢棄物相關事宜。
5.協助推動產業責任、積極配合政府推動社會福利。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廠商會員:以大發產業園區廠商為限、設廠本產業園區事業 單位認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後 ,為廠商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不限戶籍之個人,填具入 會申請書,經委員會通過,並繳納入會員、繳納會費後, 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 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除名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退出本會時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入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 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 會員無上述權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 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 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13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 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 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 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七、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 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 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 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 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
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 長召集,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 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 時召開之。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 ,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 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 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 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 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 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 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 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 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 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
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廠年費新台幣6000元,贊助會員年費新 台幣36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 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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