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佈
主旨:轉知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行車,下稱微電車)領牌政策推廣,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13年2月29日高市監車字第1130010632A號函
轉交通部公路局113年2月5日路監車字第1130015900號函轉交通部113年2月2日交運字第
1135001744號函(如附件1)辦理。
二、全國公路監理機關自111年11月30日起受理微電車申請領牌作業,未於2年期限內
領用牌照者將依規定取締舉發處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經分析微電車主要使用族群為
「移工」、「學生」、「菜籃族及年長者」三大族群,考量微電車屬短程代步工具行駛
距離有
限,蓄電力無法行駛至公路監理機關,為如期如質推動領牌作業,高雄市區監理
所已規劃便民到點服務完成領牌作業。
三、如有使用微電車,請儘速至高雄市區監理所或苓雅監理站、旗山監理站申請領
牌,或聯繫該所到點服務。
四、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係屬慢
車種類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
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五、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電車法規修正施行
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
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者,依同條例同條第1項第1款規
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併予敘明。
六、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保法)將微電車納保,亦賦予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
之微電車所有人2年之過渡期內完成投保且領牌。但微電車投保且領牌後,始納入強制
車險承保範圍,因此,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且未領牌,或已投保未領牌,將不受強保法保
障,
故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害人無法向特補基金請求補償(全文可參
https://reurl.cc/K4L91R)因微電車領牌前置作業需保強制險,且有關用路人安全相
關事宜亦需各機關及社會各界共同推動維護,敬請宣導轉知。
七、檢附領牌流程宣導單中英文版(如附件2、3)各1份,本案各類洽詢請聯絡高雄
市區監理所承辦人(蔡政達,電話:07-3613161分機105)或該所新車領牌
(07-3613161分機106)。